一、馆藏书是国家的公共财产,是图书馆工作的基础,必须注意爱护。读者借阅书刊资料不得污损、撕剪、圈点、批注和遗失,如有上述情况,必须负责赔偿。
二、遗失的书刊资料,以赔偿原版本为原则,否则按以下规定赔偿。
1、建国以前的普通中文图书(包括线装书)参照当时的定价按40倍赔款。
2、建国以后出版的普通中文图书,20年以前的,遗失后按原书价的二十倍赔款;15年以前的,遗失后按原书价的十五倍赔款;10年以前的,遗失后按原书价的十倍赔款;5年以前的,遗失后按原价的五倍赔款;3年以前的,遗失后按原价的三倍赔款,两年内的,按原价的二倍赔款。
3、普通外文影印图书,按原订价的五倍赔款。
4、普通外文原版图书,按原订价的八至十五倍赔款。
5、遗失多卷书、丛书其中一册的,则按全套书价的五倍赔款。
6、国内出版的期刊(包括现刊)遗失一册,按全年订价的一至五倍赔款。合订本、缩印本,按全年订价的五至十倍赔款。
7、国外出版的期刊(包括现刊)遗失一册,按全年订价的三至八倍赔款。合订本、影印本按全年订价的八至十二倍赔款。
8、孤本、工具书和稀有的书刊资料,按原价的十至一百脱赔款。
9、港台书刊按原订价的八至十五倍赔款。
三、污损书刊资料(撕剪、圈点、批注),视其情世节轻重,分别处理。
1、污损书刊资料的正文、插图或附表已无法修补者,按本规定第二条第1――9项的遗失赔款规定处理。
2、污损书刊程度轻,尚未影响正文内容的,按定价的20~50%赔款。
四、无论遗失或污损,在未照章赔偿前,一律暂停借书,有故意拖延拒不赔偿者,注销该读者的借书证。
五、盗窃和有意损坏书刊资料者,应从严处理,除本人写出检计外,按此类书的当前价的五至十倍罚款。情节严重者,须通知本人所在单位和交馆保卫部门处理。
六、借阅书刊资料时,借阅者应仔细检查,如有污损缺页等情况,应立即向工作人员说明,否则,还书时发现的污损的情况,应由借阅者负责。
七、为了保护公共财产,鼓励人人爱护图书资料,凡举所、抓获盗窃、破坏图书资料者,给予一定的奖励。
八、以上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,请广大读者遵照并欢迎监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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