柳州市图书馆章程

  • 发布时间:2018-01-29 15:42: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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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作者:柳州市图书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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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  录

第一章  总 则

第二章  宗旨和业务范围

第三章  权利和义务

第四章  管理层

第五章  员工管理

第六章  资产管理和财务制度

第七章  信息公开

第八章  章程修改

第一章  总 则

第一条  为规范本馆运行,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,根据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、规章,制定本章程。本章程是管理层的运行规则,对本馆全体人员具有约束力。

第二条  本馆名称:柳州市图书馆。

第三条  本馆性质: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,收集、整理、保存、传播、研究和利用文献信息资源,传播知识、传承文明,促进文化繁荣、推动社会进步的公益性服务机构。

第四条  本馆地址:柳州市柳北区三中路77号。

第五条  本馆经费来源:财政全额拨款。

第六条  本馆开办资金:人民币1811万元。

第七条  本馆是柳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事业单位。

第八条  本馆的登记管理机关:柳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。本馆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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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  宗旨和业务范围

第九条  宗旨:服务读者,收集、整理、保存、开发、应用文献信息资源,提供平等服务,传播知识、传承文明,促进文化繁荣、推动社会进步。开放是基础,公益是内在品质,平等是人性化方向,创新是动力,满意是图书馆服务的终极目标。

第十条  业务范围:保存借阅图书资料,促进社会经济发展。图书、文献、金石拓片、音像资料、采编与储藏、图书资料借阅,图书资料网络系统维护管理,图书学研究,知识培训与社会教育。

 

第三章  权利和义务

第十一条  本馆的权利:

(一)依法自主开展业务活动,对文献信息资源享有自主采购权,有收藏和利用收藏举办活动的权利;

(二)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本馆的法人财产;

(三)按照有关规定行使内部人事管理和其他事务管理职责;

(四)接受单位和个人向本馆捐赠各类合法的出版物和资料;

(五)依法定权限接受机构、组织与个人自愿捐赠的合法财产,并依法完成捐赠事宜;

(六)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第十二条  本馆的义务:

(一)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,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,为读者提供优质、高效、便捷的图书服务;

(二)执行图书馆行业的政策法规、行业规划、标准规范;

(三)按照有关规定向举办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项;

(四)依法接受举办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监督;

(五)依法公开有关信息;

(六)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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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  管理层

第十三条  本馆管理层由馆长、副馆长、党支部书记、党支部副书记组成,实行馆长负责制。

第十四条  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:

(一)执行上级领导单位下达任务;

(二)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三)按要求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和财务决算,执行上级审定的经费预算,按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;

(四)拟定本馆基本管理制度;

(五)拟定本馆机构编制方案;

(六)本馆日常工作管理

第十五条  馆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按章程开展工作,接受上级单位及职工监督;

(二)全面负责本馆业务、人事、财务、资产等各项管理工作;

(三)决定聘任或解聘管理层以外的管理人员;

(四)上级领导单位及法律授予的其他职责。

第十六条  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,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,取得本馆法定代表人资格,依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。

第十七条  管理层班子及其成员定期向职工(代表)大会述职,接受职工(代表)大会的监督,并将考核和评价结果作为管理层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。

 

第五章  员工管理

第十八条  员工享有下列权利:

 (一)按规定使用本馆的公共资源的权利;

 (二)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机会和条件的权利;

 (三)在品德、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;

 (四)对本馆工作的知情权、参与权、监督权;

(五)依照法律、法规和聘用合同约定,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;

(六)对岗位聘用、福利待遇、奖励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;

(七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与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第十九条  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馆规章制度,履行岗位职责;

(二)钻研业务,提高专业素养;

(三)遵守职业道德,爱岗敬业,热情服务;

(四)维护读者权益,保护读者个人信息安全;

(五)尊重知识产权,依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;

(六)维护本馆权益和声誉;

(七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
第二十条  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员工,由管理层按照岗位职责、条件和任期进行聘任(用)。

第二十一条  实行绩效考核制度,每年对员工的思想品德、业务水平、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,考核结果作为其岗位聘任(用)、薪级调整、职务变动、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。

第二十二条  依法保障员工的工资、福利待遇,其工资、保险、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二十三条  加强对员工的业务培训,支持和鼓励员工从事图书事业研究、学术交流,参加专业学术团体。

第二十四条  按照有关规定,对本馆作出重大贡献的员工予以表彰、奖励,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馆规章制度的员工予以处分。

第二十五条  在本馆从事读者志愿服务、研究交流、后勤保障等活动的人员,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,享有相应的权利,履行相应的义务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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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  资产管理和财务制度

第二十六条  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。

第二十七条  本馆开办资金和相关经费按规定由财政拨付。

第二十八条  本馆的资产管理和使用执行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,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。

第二十九条  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预算法和财政预算支出管理的相关规定。本馆应依法使用接受捐赠的财产。

第三十条  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,依法接受税务、会计、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。

第三十一条  本馆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配备、管理。

 

第七章  信息公开

第三十二条  本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,真实、完整、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:

(一)图书馆章程;

(二)图书馆发展规划、重大决策等事项;

(三)图书馆年度计划、年度工作报告;      

(四)图书馆年度服务数据统计资料;

(五)图书馆年度公共服务经费使用情况;

(六)馆藏及读者服务信息;

(七)读者意见及其办理情况信息;

(八)法人登记信息;

 

第八章  章程修改

第三十三条  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修改章程:

(一)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不符的;

(二)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;

(三)职工(代表)大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。

第三十四条  章程修改案经本馆职工(代表)大会讨论通过,报上级单位审核同意。

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