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加强本馆外借文献管理,保障馆藏文献的完整性与可持续利用,维护读者公平使用权益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参照国家图书馆相关规定并结合本馆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文献遗失赔偿
遗失本馆文献者应及时报失,限期1个月内予以赔偿,在此期间不能外借文献。文献赔偿标准如下:
(一)以文献抵赔:读者可购买完全相同的同版(即ISBN号相同)图书(或经图书馆同意后用新版图书)抵赔,并另付文献加工耗材费每册3元。
(二)支付赔偿金:若无法提供相同文献,按以下标准赔偿:
1.国内普通中文图书(单册)
1977(含)年前出版:原价×2×出版至今的年数
1978(含)-1990年前出版:原价×出版至今的年数
1991(含)-2000年前出版:原价×5
2001(含)-2010年前出版:原价×4
2011(含)-2016年前出版:原价×3
2017(含)-至今出版:原价×2
2.成套多卷本中文图书:
遗失其中1册或数册,单册有明确标价且馆藏复本2册(含)以上,按单册标价相应倍数赔偿;单册无标价但馆藏复本2册(含)以上,按全套采购总价除以总册数计算单册均价,以均价相应倍数乘以遗失册数赔偿;馆藏复本为1册(无论单册是否标价),按全套采购总价赔偿,且赔偿后不得索取其他卷册。
3.进口原版外文图书
原则上以版本信息完全相同的正版图书抵赔,如无法买到相同版本,则以原价的2倍赔偿(按赔偿时的汇率换算为人民币)。
4.期刊(合订本及单期期刊)
遗失期刊合订本,按该合订本对应订阅周期的总金额赔偿。遗失单期期刊,有单价的按单价赔偿;若单期无独立定价,按该期刊全年订阅总价除以全年总期数计算平均单价赔偿。
(三)读者支付赔偿后找到原文献
因财政规定,遗失文献支付赔偿金罚款后找回原文献的,也不能退回所赔款额。
二、文献污损赔偿
(一)普通文献污损
对文献进行圈点、涂改、剪割、卷折、散页,或因油浸、墨渍、水湿、火炙、霉坏及虫鼠咬等导致污损:
轻度污损(可修复):按书价10%赔偿。
重度污损(影响阅读):按遗失文献标准赔偿。
(二)期刊(合订本及单期期刊)污损
轻度污损(可修复):参照普通文献污损标准执行(按刊价10%赔偿)。
重度污损(影响阅读):期刊合订本,按该合订本对应订阅周期的总金额赔偿;单期期刊,有单价的按单价赔偿;若单期无单独定价,按该期刊全年订阅总价除以全年总期数计算平均单价赔偿。
三、文献逾期
(一)图书逾期
1.外借图书逾期归还,须缴纳逾期费0.1元/册/天。逾期费每次最高限额5元,不足5元的按实际发生额收取。
2.外借图书遗失后,读者完成赔偿,期间所产生的逾期费全额减免。
(二)期刊逾期
外借期刊(含现刊和过刊合订本)逾期归还,无须缴纳逾期费。
四、其他规定
(一)恶意行为处理
对故意损毁、谎报遗失不还或盗窃文献者,除批评教育、追回原文献外,还须按原文献定价的2~5倍罚款,并考虑注销读者证且1年内不得申领新证;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。
(二)其他
在执行违规处罚过程中,拒不交纳违约金、赔偿金者,本馆有权视情节轻重予以提醒、警告、置停读者证(三个月、半年、两年)、注销读者卡(押金折抵赔偿费用)、通报所在单位、直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。无工作单位者,送交公安机关处理。
五、注意事项
(一)读者借阅文献时,请先认真检查,如有损毁情况请立即到外借服务台与工作人员提出并加盖污损章,以核定责任。
(二)外借文献遗失后,读者应及时到外借服务台登记报失,工作人员做好相关记录以便后期处理赔偿事宜。
(三)本办法从2026年1月1日起执行,之前出台的管理办法即日起取消。
以上办法解释权属柳州市图书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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